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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入華迎三大鬆綁 改革開放超越預期

中国财富网
2018-02-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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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春節復工後的第一項工作,就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近日,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旨在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

上海一外資行高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發佈的改革、放寬外資行相關監管政策的速度比預想更快,可見監管部門對推進中國銀行業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決心。

銀監會資料顯示,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市場份額總體較低,且近年來不升反降。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外資銀行資產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三大修改

銀監會去年末曾發佈《決定》徵求意見稿。對比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和本次最終實施的檔版本,並無明顯修改內容。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一樣,《決定》對2015年發佈的《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主要進行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2017年3月,銀監會發佈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原則性允許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與上述開放措施相銜接,《決定》增加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決定》根據中外一致原則,結合外資法人銀行在華經營的實際情況,在《辦法》中專門增加一節。一是從准出角度,對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式和申請材料等進行規定;二是從准入角度,明確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在審核程式上,整合了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出、准入程式,與中資商業銀行相關事項的規定保持一致。

二是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決定》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託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銀監會將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嚴守風險底線,避免監管真空。此外,為進一步清理規範審批仲介服務事項,《決定》還刪除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在申請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應當提交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準,在許可條件和程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併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式,對於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為備案制。

《決定》也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範圍予以明確。在新增的“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節中,《決定》表示,“本節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持續推進對外開放

銀監會方面表示,下一步將從放寬外資行存在形式、擴大外資行業務經營範圍以及優化監管規則三大政策方面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結合本次《決定》修訂的內容和銀監會公佈的三大政策改革方向,未來預計還會有關於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空間,取消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等待期,支持外國銀行分行從事政府債券相關業務、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零售存款要求;優化監管規則,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要求和監管考核方式等相關政策修訂落地。銀監會也表示,下一步將積極推動完成現行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修訂工作,堅決維護金融穩定,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對於監管部門的改革舉措,最為期待的還是對人民幣業務准入的放寬,希望《外資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能放開一些口子。”前述上海外資行高管稱,“市場准入方面的限制對外資行在華開展業務影響還是次要的,主要的影響還是對境內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網點的經濟規模難以做大,這導致了外資行的資金成本相對較高,削弱了外資行的競爭力。加之外資行本身資產負債表相對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間有限,進一步造成惡性循環,這些問題是近年來外資行在華占比逐漸降低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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