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加強公司治理監管,保監會去年底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記者今日從保監會獲悉,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修改完善,保監會形成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此前意見基礎上,關於股東資質的問題,二次意見稿規定,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也就是說,未來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但或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去年底徵求意見稿顯示,有限合夥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
自然人、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等投資主體可以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投資主體委託同一或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二次意見稿則修改了上述條款,雖然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但是二次意見稿規定,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也就是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五的股東。
此外,二次意見稿還顯示,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畫或者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係、委託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在此前意見基礎上,關於股東資質的問題,二次意見稿規定,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也就是說,未來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但或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去年底徵求意見稿顯示,有限合夥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
自然人、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等投資主體可以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投資主體委託同一或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二次意見稿則修改了上述條款,雖然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但是二次意見稿規定,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也就是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五的股東。
此外,二次意見稿還顯示,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畫或者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係、委託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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