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 > 金融

中泰證券李瑋建議: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中国证券网
2017-03-10 11:21

已收藏

“應允許證券從業人員依法合規持有和買賣股票。”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9日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說,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放開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但要通過建立禁止內幕交易和防範利益衝突機制,規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股票投資行為。

據介紹,現行證券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並規定對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證券從業人員進行處罰。《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自律準則也都做出了類似的禁止性規定。

李瑋建議修改證券法相關內容的理由如下:其一,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以合法方式持有、買賣股票獲得收益是公民行使財產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公民身份的證券從業人員,由證券法限制其買賣股票,其規定的合理性顯然有待商榷。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之規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內幕交易和防範利益衝突,相關規定針對“從業人員身份”而非“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交易行為”而設,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二,不符合當前證券行業發展形勢。相關禁止性規定在立法時是有實際意義的,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範和監管法規體系的日益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尤其是合規制度和資訊隔離牆制度已經十分完善,如果還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顯得過於簡單化且有失公允。

其三,對證券公司推行股權激勵構成障礙。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持股的限制屬於強制性規定,沒有預留法律空間,使得證券公司難以實施股權激勵,影響了證券公司長期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和穩定的利益共用及風險共擔機制的形成,不利於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李瑋認為,當前修改時機與條件基本成熟,具體來看包括立法時機已經具備、政策基礎已經具備和監管基礎已經具備。

李瑋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與當初制訂全面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定時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經基本具備了放開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監管基礎。

“放開的同時還要規範。”李瑋建議,為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趨勢,借鑒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重新審視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制度的合理性和實效性,通過修改證券法中的禁止性條款,建立起一套完備的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制體系,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業自律制度,完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業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體的責任追究體系。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