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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樓市“限購”城市房貸執行細則出爐 明確時間認定

中国证券网
2016-10-0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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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南京分行網站顯示,央行南京分行及江蘇銀監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調整部分城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通知,明確江蘇各樓市“限購”城市房貸執行細則。根據通知,政策調整時間以各城市政府公佈的執行時間為准,住房交易時點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執行;調控檔對住房交易時點未作特別說明的,住房交易時點按照“網簽合同簽署時間(鑒證時間)、權屬登記受理時間和貸款審批通過時間”等三個日期“孰前原則”認定;已有說明的,按檔要求執行。

全文如下: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江蘇銀監局關於調整部分城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通知

南銀髮〔2016〕127號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各國有商業銀行江蘇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行,江蘇省農聯社,南京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南京分行,郵政儲蓄銀行江蘇省分行,各在寧外資銀行:

為促進江蘇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支持地方政府落實好房地產調控主體責任,現就進一步調整部分城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實“限購”城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5〕305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6〕26號)要求,對於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購房和首套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省內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區域,相應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不得低於上述國家政策標準。

二、調整部分城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根據無錫、蘇州、南京市政府調控要求,經江蘇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商定,分別對無錫、蘇州、南京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如下調整:

在無錫市區範圍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照國家對“限購”城市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於30%調整為不低於40%。
在蘇州市區(含吳江區)、昆山市、太倉市範圍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照國家對“限購”城市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於30%調整為不低於50%;對於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於50%調整為不低於80%;對於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在南京市區(不含六合區、高淳區、溧水區)範圍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照國家對“限購”城市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於35%調整為不低於50%;對於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於50%調整為不低於80%;對於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三、本次政策調整時間以各城市政府公佈的執行時間為准,住房交易時點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各城市房地產調控檔中,對住房交易時點未作特別說明的,住房交易時點按照“網簽合同簽署時間(鑒證時間)、權屬登記受理時間和貸款審批通過時間”等三個日期“孰前原則”認定;已有說明的,按檔要求執行。

四、加強住房金融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深入落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江蘇銀監局關於規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促進住房金融健康發展的通知》(南銀髮〔2016〕32號)要求,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的審核,有效防範“首付貸”、“假按揭”等風險。各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貸款品質、區域集中度、機構穩健性的跟蹤監測,及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住房信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繼續按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聯合各市銀監分局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蘇監管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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