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昨日發佈兩份險資運用內控指引,推動保險機構建立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
■指引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投資品種的不同類型,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體系,風險指標可以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集中交易管理體系,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簡稱GICIF)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簡稱《指引》)。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4月28日發佈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保監發〔2004〕43號)將同時廢止。
兩份內控指引的緊急出臺,旨在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指引》要求,保險機構應當依據自身資金運用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對於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
推動建立險資運用內控標準、體系
《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主要內容包括:總指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明確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主要控制活動等。
配套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首批發佈的配套應用指引包括《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銀行存款》《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固定收益投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指引》旨在推動保險機構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
在發佈《指引》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的監管工作,要求保險機構聘請獨立協力廠商審計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要件、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審慎性條件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
明確建立三道監控防線
根據《指引》,保險機構應當依據自身資金運用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建立一線部門及崗位人員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的第二道監控防線,發揮法律、合規、風險管理、財務等部門對保險資金投資全流程的風險監控職能;建立以內部審計部門對各崗位、部門、機構和業務實施監督回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同時,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投資品種的不同類型,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體系,圍繞風險容忍度,通過風險限額及關鍵風險指標體系監控風險變化和開展持續的風險管理。風險指標可以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
對於股票交易,相關規定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權益投資的交易許可權;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未經批准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入。
同時,安裝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回饋系統,對交易室固定電話、網路通信等實施交易時間內監控,交易機設置交易密碼並定期更換,以隔離投資決策與執行; 對於關鍵人員,如對交易員將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詢價等關鍵環節,交易員不得將與投資相關資料帶出交易室。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明確,投資指令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統一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下達,且經過系統風險控制規則的檢查和指令覆核操作。對需要採用人工方面下達的指令,覆核人應確保按照相關檢查要求和公司內部的規則對指令進行覆核,並保留書面的覆核記錄,超額度投資指令應獲取相應額度授權人的審批和授權。保險機構應明確放棄配售等交易的審批授權機制。
■指引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投資品種的不同類型,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體系,風險指標可以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集中交易管理體系,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簡稱GICIF)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簡稱《指引》)。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4月28日發佈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保監發〔2004〕43號)將同時廢止。
兩份內控指引的緊急出臺,旨在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指引》要求,保險機構應當依據自身資金運用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對於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
推動建立險資運用內控標準、體系
《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主要內容包括:總指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明確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主要控制活動等。
配套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首批發佈的配套應用指引包括《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銀行存款》《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固定收益投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指引》旨在推動保險機構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
在發佈《指引》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的監管工作,要求保險機構聘請獨立協力廠商審計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要件、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審慎性條件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
明確建立三道監控防線
根據《指引》,保險機構應當依據自身資金運用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建立一線部門及崗位人員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的第二道監控防線,發揮法律、合規、風險管理、財務等部門對保險資金投資全流程的風險監控職能;建立以內部審計部門對各崗位、部門、機構和業務實施監督回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同時,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投資品種的不同類型,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體系,圍繞風險容忍度,通過風險限額及關鍵風險指標體系監控風險變化和開展持續的風險管理。風險指標可以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
對於股票交易,相關規定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權益投資的交易許可權;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未經批准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入。
同時,安裝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回饋系統,對交易室固定電話、網路通信等實施交易時間內監控,交易機設置交易密碼並定期更換,以隔離投資決策與執行; 對於關鍵人員,如對交易員將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詢價等關鍵環節,交易員不得將與投資相關資料帶出交易室。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明確,投資指令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統一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下達,且經過系統風險控制規則的檢查和指令覆核操作。對需要採用人工方面下達的指令,覆核人應確保按照相關檢查要求和公司內部的規則對指令進行覆核,並保留書面的覆核記錄,超額度投資指令應獲取相應額度授權人的審批和授權。保險機構應明確放棄配售等交易的審批授權機制。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