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證監會著力推動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管理。股票發行、並購重組、資訊披露、退市等重要制度先後改革,制度環境得到優化,釋放了市場活力,推動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助力經濟轉型升級。據統計,截至2015年上半年,“十二五”時期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總金額為4.6萬億元。
並購重組制度在“十二五”時期顯著完善。證監會配合全國人大《證券法》修訂,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行政規章,優化並購重組制度規則,支援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
並購重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共發生2920單,僅282單需由證監會審批,超過90%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後即可自主實施。資本市場逐步成為企業並購重組的主管道,在支援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方面的作用顯著增強。
截至2015年上半年,“十二五”時期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總金額為4.6萬億元。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金額占同期中國企業並購重組金額的58%,其中產業整合類占比達75%;傳統產業整合加速,製造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占比54%;創新型、中小型企業借力並購快速發展,創業板並購交易占總單數的27%;支援企業走出去作用逐步顯現,上市公司海外並購交易金額1127億元。
同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顯著提升。截至2015年9月,“十二五”時期我國全部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累計2.86萬億元,約占公司淨利潤32.7%,較“十一五”時期分紅額增加了1.22萬億元,占淨利潤比重提高了4.2個百分點。
此外,這五年內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啟動。證監會出臺《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首次明確上市公司因收購、回購、吸收合併等活動引發的主動退市情形,並作出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截至2014年底,從A股市場退市的公司共有79家,其中主動退市31家,強制退市48家。
資訊披露是上市公司監管的核心。過去五年,證監會發佈包括《半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在內的一系列資訊披露準則,修訂《年報準則》,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推進《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制定,發佈修訂後的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和第31號,探索更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資訊披露制度安排,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畫的指導意見》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方面,證監會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則,構建了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為核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明確資訊披露和申報檔,突出簡便、快捷、低成本的披露原則。規範公司治理,引導非上市公眾公司依法實現有效自治。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明確審核工作流程,並制定政策解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無法利用資本市場的問題。
並購重組制度在“十二五”時期顯著完善。證監會配合全國人大《證券法》修訂,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行政規章,優化並購重組制度規則,支援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
並購重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共發生2920單,僅282單需由證監會審批,超過90%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後即可自主實施。資本市場逐步成為企業並購重組的主管道,在支援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方面的作用顯著增強。
截至2015年上半年,“十二五”時期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總金額為4.6萬億元。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金額占同期中國企業並購重組金額的58%,其中產業整合類占比達75%;傳統產業整合加速,製造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占比54%;創新型、中小型企業借力並購快速發展,創業板並購交易占總單數的27%;支援企業走出去作用逐步顯現,上市公司海外並購交易金額1127億元。
同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顯著提升。截至2015年9月,“十二五”時期我國全部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累計2.86萬億元,約占公司淨利潤32.7%,較“十一五”時期分紅額增加了1.22萬億元,占淨利潤比重提高了4.2個百分點。
此外,這五年內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啟動。證監會出臺《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首次明確上市公司因收購、回購、吸收合併等活動引發的主動退市情形,並作出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截至2014年底,從A股市場退市的公司共有79家,其中主動退市31家,強制退市48家。
資訊披露是上市公司監管的核心。過去五年,證監會發佈包括《半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在內的一系列資訊披露準則,修訂《年報準則》,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推進《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制定,發佈修訂後的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和第31號,探索更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資訊披露制度安排,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畫的指導意見》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方面,證監會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則,構建了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為核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明確資訊披露和申報檔,突出簡便、快捷、低成本的披露原則。規範公司治理,引導非上市公眾公司依法實現有效自治。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明確審核工作流程,並制定政策解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無法利用資本市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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