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題:去“藥”禁令已過百日,“藥妝”是否令行禁止?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劉娟、毛一竹、董小紅
近年來,“藥妝”在化妝護膚品市場非常流行。2019年1月10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明確現行法規層面不存在“藥妝品”概念,宣傳“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均屬違法行為。
目前,禁令發佈已百日有餘,“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知名“藥妝”生產、銷售品牌已紛紛去“藥”,但仍有部分商家繼續打著“藥妝”旗號推銷產品。
多地清查“藥妝”,一些品牌紛紛去“藥”
為進一步打擊違法行為,國家藥監局於1月31日又下發了《關於開展違法宣稱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清查工作的通知》,廣東、江蘇、山東、四川、寧夏等多地開展飛行檢查、排查,清理違法宣稱“藥妝”的產品。僅廣東省藥監局就依法處理了162個違法宣稱的化妝品。
在北京、成都多家大型商場超市、護膚品店、藥店,記者發現,大部分化妝品的標識已看不到“藥妝”字樣。例如,優貝施進口藥妝店刪除了“藥妝”字樣。“在禁令出臺當天,優貝施就通知全國所有門店去除‘藥妝’元素。”優貝施總經理王軼豫說。
此外,與優貝施合作的知名化妝品品牌也紛紛作出反應,一些日本化妝品品牌進入中國市場時,也在中文標識中去除了“藥妝”的字眼。
仍有藥店和微商頂風出售“藥妝”,不能提供臨床資料
在很多消費者概念裡,“藥妝”就是由醫藥專業人士研發,是“藥品+化妝品”的產物,比普通化妝品安全且效果明顯,因此在市場上很受歡迎。前瞻產業研究院曾發佈資料,2017年中國“藥妝”市場規模達到625億元,年增速在20%左右。
“事實上,‘藥妝’就是國內市場製造出來的詞彙,很多消費者的概念也多是通過廣告宣傳獲得的。”中國醫師協會皮膚科醫師分會副會長項蕾紅表示,產品要麼是藥字型大小,要麼是妝字型大小,我國法規上根本沒有“藥妝”概念,只有功效型化妝品或特殊用途化妝品。而且,包括美國在內等多數國家的化妝品監管部門和機構,都沒有認可“藥妝品”的法規地位。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皮膚科教授李利說,近年來,化妝品企業攀“藥”成風,一些小廠商打著“藥妝”旗號跟風欺騙消費者,這在祛斑、祛痘、美白等宣稱有特殊功效的化妝品中更是常見。
一些藥房也跟風銷售“藥妝”。一位元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不少藥房出租櫃檯給此類化妝品經銷商。項蕾紅表示,目前國內擺放在藥店售賣的護膚品絕大部分沒有經過療效檢驗。
國家藥監局的禁令,給“藥妝”銷售“貼了封條”。但記者日前暗訪百康藥房北京甜水園分店時,導購員仍聲稱藥房賣的都是“藥妝”,比普通化妝品效果好。記者進一步追問是否經過臨床檢驗時,導購員含糊地說:“我們這兒的‘藥妝’大都是藥廠生產的。”
近日,記者在朋友圈裡搜索,仍看到很多微商用“藥妝”包裝化妝品。一家賣“藥妝”面膜的商家聲稱,產品是與醫院合作研發的,有中藥精華提取物,但當記者要求出具臨床相關資料時,商家不再回復。
未來應提高功效型化妝品生產與宣傳門檻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國家藥監局的“藥妝”禁令,進一步厘清了藥品與化妝品的界限,保護消費者免受“三無”產品的傷害,且有利於推動行業重新洗牌,促進化妝、護膚品市場的淨化與發展。
事實上,這並不是國家首次對“藥妝”出臺禁令。早在2010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就曾發佈通知,把標識和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誇大宣傳、使用醫療術語的違規行為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2011年又再次指出,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識和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誇大宣傳的違法違規行為”。
“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市場對於功效型化妝品還是有需求的,市面上也存在不少具備確切功效、高安全性的化妝品。”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皮膚科主任賴維認為,對這類產品可以優化定義和分類,幫助消費者精准選擇。
專家建議相關部門出臺系列細化配套措施,提高企業生產此類產品的門檻,如果宣傳具有特殊功效,必須進行臨床試驗,並出具相應資料。項蕾紅還提出,在銷售宣傳時給予產品分級標識,等級越高代表安全性越高,讓消費者選擇化妝品時更有依據,錢花得更明白。
廣東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化妝、護膚品時要注意成分配比和產品說明,所有宣稱“藥妝”的產品都是違法的。此外,要特別警惕非正規管道兜售的所謂“藥妝”,如果看到此類產品,可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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