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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發佈 在深註冊科技企業11月1日起可“同股不同權”

中國證券網
2020-08-3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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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補齊科技創新發展短板,深圳首次立法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首個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8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發佈表決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下稱《條例》),其中不少制度設計均為國內首創,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法定至少三成市級科研資金投入基礎研究

為保障對基礎研究的投入,深圳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規定“市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並“支援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且企業用於此方面的捐贈支出可視作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公益捐贈”,將創設性地享有優惠待遇。

鑒於科創領域投資具有投入大、週期長、風險高等特點,而大多數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初期缺少長期資金注入,資本不足成為制約其發展速度和發展品質的關鍵因素之一。《條例》規定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並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項目。

同時,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早期科技專案的企業和個人,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及專項資金補貼。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金融機構也將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建立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

為鼓勵創新,《條例》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目前的“先轉化後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後轉化”,並變通了專利法關於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相關規定,在國內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其中,“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70%”;結合科技成果轉化週期特點,將所賦予的長期使用權期限設定為不少於10年。但規定“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同時,鑒於科技成果決策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決策風險較高,為避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領導人員決策時瞻前顧後,錯失發展良機,解決科技成果決策的後顧之憂,《條例》建立了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此外,總結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關經驗,《條例》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政府可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這是我國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作出明確規定。

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

由於大多數科技企業創業時缺少資金支持,註冊資本比較少,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往往需要經歷多輪股權融資,導致企業創始股東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被稀釋,繼而逐漸失去其對公司的控制權,不利於公司的進一步技術更新和長期發展。《條例》將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我國科創板做法,變通國家公司法關於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並允許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從而保證上述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後,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

“這一制度的確立,有利於保護公司創始股東權益,激發引進資本積極性,吸引全球創新人才來深創業,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為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開展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活動,《條例》規定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也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同時,將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允許港澳高校申請內地科技專案

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是智慧財產權運營交易的基礎,也是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難點。多年來,市場上始終難以形成一套穩定、公允、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體系。為此,《條例》規定,除了設立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還將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建立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

同時,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規定市、區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設立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援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條例》也規定了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明確企業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條例》還首次通過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允許香港、澳門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同時,將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援跨行政區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臺、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建設。

(總台央視記者 趙菁 劉帆 鄧裕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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