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董事、總經理邵建佳,董事會秘書潘尉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公司董事陳文勝,獨立董事李峻峰、朱為繹、慕麗娜,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在這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海印股份高管無一倖免。
事實上,海印股份近兩周來股價異常波動所隱藏的問題,遠不止信披違規這麼簡單。
在公司披露充滿漏洞的關注函回復後,股價竟創出2019年新高!同時,近兩周以來平均日交易量無故數倍放大,由平時的日均1000萬元突然暴漲至億元級;股價在短時間內上演了“過山車”式行情。
試問,海印股份急不可耐的誇大利好披露、誤導投資者,不惜觸犯法律規則的底線,目的何在?公告前後股價出現大幅異常波動背後,誰在做局?誰能獲利?合作公司疑雲重重的“股權代持”,以及公告遭到質疑後突然間的“股東變更”,更多真相仍有待深入查證。
多處涉及“今珠多糖”的披露不準確
海印股份引起軒然大波要追溯到6月12日,公司發佈的《關於簽署<合作合同>的公告》,該公告表示,擬與許啟太及海南今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今珠公司”)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產業化運營的相關事項。
上述粗陋有誤的公告立刻引起了業界和市場的高度關注。
上證報記者在第一時間通過採訪專家和深度調查,很快發現海印股份宣稱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專利尚未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登記在案,更未有官網公示相關資訊或證明已取得批准。彼時,已有律師向上證報記者確認,海印的行為涉嫌虛假性陳述和誤導性陳述(詳見6月13日上證報刊發的《海印“神藥”:是防治非洲豬瘟的疫苗,還是拉抬股價的“毒藥”?》)。
今日,經證監會廣東證監局審慎調查認為,海印股份6月12日公告中披露的“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並擁有相關專利技術”與實際情況不符,海印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
而當海印股份的“謊言”逐漸被市場拆穿時,公司反而選擇錯上加錯,妄想以“筆誤”為由蒙混過關。6月17日一早,股價連續大跌的海印股份在一份進展公告中承認“今珠多糖注射液”不是疫苗,聲稱這是一次筆誤,且重申信披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陳述。
根據監管部門下發的《決定書》,海印股份此舉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今珠多糖”有效率缺乏依據
事實上,權威部門第一時間已就此事發聲。
農業農村部直言海印股份所稱“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豬瘟”缺乏科學依據,且截至6月13日晚,該部尚未受理過任何針對非洲豬瘟病毒的預防治療藥物或疫苗,所謂“可以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沒有申請獸藥註冊。
海印股份在此後的關注函回復中回應,此前公告中92%有效性的資料來源,事實上是參照西班牙獸醫健康監測中心研究員何塞-安赫爾-巴拉索納博士報告的利用野豬進行首個口服疫苗試驗的新聞,並非許啟太團隊的研究(詳見上證報6月24日刊發的《監管關注戳破“神藥”假面 海印股份難圓其說》)。
如今,監管部門明確認定,海印股份公告所述,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有效率的預防”缺乏相關依據,不能保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同樣缺乏依據的還有今珠公司未來業績預測和生產基地建設等情況。
海印股份曾在此前公告中大膽預測今珠公司“2019-2021年營業收入5億、50億、100億,淨利潤2億、10億、20億”,並誇下“啟動年產10億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產基地的建設”的海口。
監管部門認為,海印股份在公告披露前未對上述情況開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論證和盡職調查,未對相關事項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進行研究分析,不能保證相關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公告中多處披露有違事實
在監管層這份長達五頁的《決定書》中,海印股份的違法違規行為遠不止上述幾項。
如海印股份對今珠公司股權結構的披露前後矛盾。海印股份6月12日披露,今珠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許可和陳玉鸞,各持有該公司50%股權,許可為今珠公司實際控制人,而海印股份2019年6月22日回復深交所關注函中披露,今珠公司股權為許啟太及研發團隊所實際持有;今珠公司股東已變更為許可和酈福妹,均為代持人,公司前後的公告內容存在矛盾。
再如海印股份支付履約保證金情況。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11日簽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即支付履約保證金的時間早于《合作合同》簽訂。公告此前稱“在合同簽訂後,公司擬根據合同約定為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實際情況不符。
監管層在《決定書》中明確表示,海印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則明確指出,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最終決定對海印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公司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