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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落地 立信所被責令暫停新接證券業務

中国证券网
2017-06-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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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財政部發佈《關於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限期整改的通知》(財會便【2017】24號)(下稱“《整改通知》”)。據通知,立信所因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兩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財政部、證監會決定責令立信所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要求其按照書面整改計畫,於兩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繼瑞華所後,立信所成為今年第二家被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整改通知》顯示,立信所分別於2016年7月、2017年5月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9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55號)。

根據《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發佈,2012年修訂)》(財會〔2012〕2號)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申請證券資格的相關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自整改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兩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畫表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將撤回其證券業務資格。

上述《整改通知》內容有三:其一,責令立信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文日期為准,即2017年5月23日)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第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立信所應根據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畫,於兩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第三,財政部、證監會將對立信所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允許其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

《整改通知》還強調,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間,立信所首席合夥人、審計業務主管合夥人和品質控制主管合夥人不得離職、辦理退夥或轉所手續。

回溯案情,立信所受到的兩次行政處罰中,2016年7月的處罰事項為:立信所作為大智慧(現“*ST智慧”)2013年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違法事實,例如未對銷售與收款業務中已關注到的異常事項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對臨近資產負債表日非標準價格銷售情況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式,未對抽樣獲取的異常電子銀行回單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對於大智慧2014年跨期計發2013年年終獎的情況,立信所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予以調整等。

2017年5月的處罰則為,立信所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簡稱“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包括審計未發現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錯報總體情況;虛構核實函證物件收件位址的審計程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等。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立信所的客戶之一,白雲山已在6月8日公告,要在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取消審議關於續聘立信所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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