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財政部推出43號文,剝離地方融資平臺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廣使用PPP模式。國研中心發表報告指出,自我國開始實施PPP項目以來,推進過程較為緩慢,積累的問題逐漸暴露,比如,政府與社會出資方之間資訊不對稱,地方政府信用評價機制不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等。
報告提出了四點可行的政策建議,以期推進我國PPP模式更好地發展。
--政府加強引導整合,緩解資訊不對稱 PPP的本質是政府和社會資本方的資源整合,各方共擔風險和收益。這個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資訊不對稱:作為PPP專案的共同參與者,在招標立項階段,政府相對于社會資本方可能更具資訊優勢;而在簽約後項目通常由社會資本方負責融資、建設與運營,政府主要職責是監管,以協調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利益,在此階段,社會資本方比政府更瞭解專案。因此,為使PPP項目成功簽約與實施,需要政府加強引導,減少資訊不對稱。
--增強地方政府信用,建立信用評價機制 20世紀80年代,我國就出現了PPP模式的雛形,但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因素阻礙了PPP模式的推廣。未來PPP要想大範圍推廣,地方政府必須講信用,從中央角度來講,可以推動建立有公信力的地方政府信用評價體系,增強地方政府的守信意識。
--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 PPP專案前期投資額高、回報週期長,決定了PPP專案要成功推廣,需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回報的長週期決定了收益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社會資本利益,最大限度消除參與者對進入後風險的擔憂,促進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具體的政策建議如下: 首先,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來保障社會資本的利益。 其次,通過財政稅收政策,給予PPP專案以支持。對於公益性專案,要通過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缺口等組合,使社會資本能獲取穩定且合理的收入水準。對於需重點發展的產業,如養老產業、環保產業等,中央政府可出臺相關法規條例,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最後,通過信貸優惠、股權融資等方式,拓寬融資管道。PPP專案前期投資大,也限制了一些有專業技術但無充裕資金的企業參與PPP項目。通過信貸優惠、設立產業基金、資產證券化、專案收益債等方式拓寬融資管道,使更多企業能參與到PPP項目中去。
--充分發揮行業龍頭企業的帶頭作用 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僅實現少量財政資金撬動了社會資本,而且可以調動社會資本的專業能力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更高品質的服務產品。因此,參與PPP專案的社會資本方,需要挑選具有比較優勢的專業機構。第一,行業中的龍頭企業抵禦風險能力更強,參加PPP專案的失敗概率低。第二,技術領先的企業也可以降低生產成本,減少使用者和政府部門的支付費用。第三,行業中的龍頭企業通常為央企、國企或大型民企,而前期參與過PPP項目的也大多為這些龍頭企業,它們有更多的經驗,甚至可以複製自己的前期模式,降低運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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