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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頻改章程對監管提出新挑戰

中国证券网
2016-08-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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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事件爆發後,以世聯行、雅化集團等為代表的上市公司紛紛修改公司章程,引入“金色降落傘”計畫、“驅鯊劑”條款,以應對外來資本收購。

  
法定程式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修改公司章程,提交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即完成修改。《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授予上市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履行法人職責的權利,或者說,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約束公司、董監高及相關方的最直接檔。基於此,公司章程雖非法律條款,但具備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及任何有關方(包括獨立協力廠商的收購方)均不得違反公司章程,任何違反公司章程的決議都是非法無效的。

  
上述推導的核心前提是,公司章程在修改前後必須完全合法合規,如果修改前的公司章程本身存在法律瑕疵,或修改行為會令公司章程陷入理解混亂乃至涉嫌抵觸法律,則修改之後的公司章程權威性會大打折扣,這不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是否審議通過該項議案為轉移。

  
雅化集團等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發爭議的原因就在於此,各方對重要條款的修改行為產生了嚴重的分歧。以《證券法》有關5%舉牌規定為例,協力廠商資本在二級市場增持上市公司每達到5%股本時,必須立即停止增持並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這是目前市場參與各方共同遵循的準則。

  
然而,部分公司在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中規定,協力廠商資本每增持3%時,須停止增持並上報上市公司董事會,獲准後方可進一步增持。按照這樣的規定,協力廠商資本在增持上市公司時,不僅要在3%及其整數倍持股比例上停止增持,還要在5%及其整數倍法定持股比例上履行停止增持及時披露義務。

  
協力廠商資本會同意上市公司這樣的規定嗎?不會!如果是謀求控制權的收購,協力廠商資本顯然只會恪守5%的舉牌規定,因為這是法律條款,一旦踐踏會被監管層行政問責,如立案調查、罰款等,至於上市公司3%的規定,協力廠商資本完全可以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不予理睬,糾紛便會立時產生。

  
癥結在於,上市公司及其律師團隊並不認為包括3%的增持限制規定及其他修改公司章程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事實上,當這些公司發佈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後,交易所均在第一時間下發問詢函,要求相關公司必須明確說明修改公司章程行為是否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無一例外,前述公司在回復函中均堅稱,修改公司章程行為合法合規,不會損害股東利益,其理由是法律並未規定上市公司不得要求協力廠商資本增持3%後必須報批董事會。

  
換言之,既然法律並未就限制性事項作出嚴苛的禁止性規定,那麼上市公司便可據此作出限制性規定,將5%的舉牌紅線縮至3%,死摳字眼的話,似乎並不違法。不過,協力廠商資本在增持收購過程中,嚴格履行5%的舉牌規定也不違法。

  
這就是矛盾,而矛盾是必須得到解決的,上市公司與協力廠商資本各執一詞的話,解決矛盾的時間和成本會無限增加。目前法律界和市場人士對部分公司立足於維繫團隊、經營穩定而單方面修改公司章程的做法頗有微詞,較為嚴厲的觀點認為,這是鑽法律漏洞,不應被採信,既然可將5%的舉牌紅線縮至3%,是否意味著可進一步縮至2%或1%?

  
法律有邊界,理解無邊界。眾所周知,任何人對法律條款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這是正常現象,但如果出現嚴重的對立,以至於無法在實務中約束、規範各方行為,則相關條款便等同於失效。同樣,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不管是維繫股權、管理團隊穩定,還是基於其他原因,都應該遵守兩個基本前提——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令市場參與方在理解上出現嚴重的對立。

  
有些公司認為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已獲得股東大會批准,說明股東們對修改行為較為認可。這種說法忽視了兩個廣泛存在的情況,一是大部分公司中小投資者參會積極性不高;二是大部分公司是大股東控制,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獲得股東大會批准,不能得出大部分股東都贊成的結論。

  
有理由相信,隨著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以打擦邊球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摩擦會越來越多,這對監管和立法提出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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