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網站披露,2月18日,山東地礦持股5%以上股東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因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收到深交所監管函。
具體來看,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於2016年2月3日買入山東地礦2萬股,交易金額為19.66萬元;2月4日賣出山東地礦股票2000股,交易金額2.09萬元;2月15日買入山東地礦股票1.5萬股,交易金額14.40萬元。
作為持有山東地礦5%以上股份的股東, 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9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具體來看,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於2016年2月3日買入山東地礦2萬股,交易金額為19.66萬元;2月4日賣出山東地礦股票2000股,交易金額2.09萬元;2月15日買入山東地礦股票1.5萬股,交易金額14.40萬元。
作為持有山東地礦5%以上股份的股東, 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9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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