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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考”仍未過關 *ST新億申請法院強裁

中国证券网
2015-12-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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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億出資人組12月11日對《重整計畫(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再次進行表決,贊成率較第一次表決時略有提高,但反對率仍近65%,致使公司上述議案未能獲得通過,*ST新億由此被逼上了最後一條路。公司12月13日晚間宣佈,公司已于11日向重整案件受理法院即新疆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批准《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草案)》。

12月10日,*ST新億舉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暨出資人組會議,雖然公司《重整計畫(草案)》獲得了參會的27家債權人的一致贊成,但由股東主宰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贊成率卻不到三成,反對率超過了70%。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將與出資人進行協商,並於11日由出資人組對《重整計畫(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再次進行表決。

在二次表決中,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代理人及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達1410人,代表股份約1.13億股,占總股本比例為29.98%。其中,參加現場會議並有效表決的股東或其代理人共計37人,持股數占公司總股本的2%;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1373人,持股數占比27.98%。由於公司控股股東萬源稀金和股東上海源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既是公司股東,亦是重整投資聯合體成員,根據有關規定,其作為關聯方回避表決。從表決結果看,表決同意的出資人代表的股份數為4002.85萬股,占比35.35%;反對的出資人代表的股份數為7319.57萬股,占比64.65%。

對於這個結果,*ST新億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部分表決組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但重整計畫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條件的,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畫草案。但是,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新億股份破產。

記者查閱《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若符合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或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畫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等幾種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批准重整計畫草案,即俗稱的“強制裁定”。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畫草案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

重慶資深律師馬贇表示,在破產重整案中,當債權人意見與出資人不符的情況下,法院首先尊重和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的意願則放在第二位。因此,即便股東沒有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那麼在法院裁定後,《重整計畫(草案)》也將付諸實施。

因此,雖然出資人組會議沒有通過相關議案,但法院出於優先保障債權人利益的角度,批准*ST新億《重整計畫(草案)》沒有太大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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