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華盛頓7月15日電熱點問答:全球稅制改革對跨國企業影響幾何
新華社記者高攀 許緣 熊茂伶
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日前在義大利威尼斯結束。會議就更穩定、更公平的國際稅收框架達成歷史性協議。多位元國際稅法專家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改革將重塑已經運行近百年的現行國際稅收規則,可能會對跨國企業全球佈局和投資運營產生影響。
全球稅制改革的內容是什麼
為應對全球經濟數位化發展和跨國企業轉移利潤避稅給國際稅收政策帶來的挑戰,全球稅制改革的呼聲不斷。經過多年研究和談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推出重新分配跨國企業利潤徵稅權和設立全球有效最低稅率的雙支柱包容性框架。
經合組織7月1日發佈公告表示,其協調談判的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已得到130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支援。這表明稅改所涉及的經濟體量占到全球經濟總量的90%以上。經合組織計畫今年10月完成稅改框架剩餘技術性工作,並於2023年落實計畫。
經合組織預計,通過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每年超過1000億美元利潤的徵稅權將轉移至市場轄區;如果設定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不低於15%,全球每年將新增約1500億美元稅收。
如何分配跨國企業利潤徵稅權
全球稅改框架的支柱一是將大型跨國企業全球利潤的部分徵稅權重新分配給市場轄區,即跨國企業除在公司總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在銷售目的地繳稅。
美國稅務基金會全球專案副總裁丹尼爾·邦恩告訴新華社記者,當前國際稅收規則通常要求跨國企業在其擁有實體運營、資產和雇員的地方繳納企業所得稅,改革後的新規則要求一些大型跨國企業在其客戶所在轄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便該企業在這些轄區並不擁有實體運營、資產或者雇員。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美國跨國公司在法國設有分公司,其產品和服務銷往美國、法國、德國等數十個國家。按照當前國際稅收規則,這家公司將基於在美國和法國的盈利情況分別向美、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作為該公司銷售市場的德國等其他國家則不享有對其公司利潤的徵稅權。
支柱一規則生效後,這家公司則需根據客戶群的相對規模等因素,將公司全球利潤的部分徵稅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德國等數十個銷售市場,美法兩國需放棄對這家公司利潤的部分徵稅權。為避免多重徵稅,各國需要就支柱一規則達成一項國際稅收公約,並獲得各國立法機構批准。
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如何運作
支柱二通過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每個稅收管轄區的繳稅不低於最低水準,從而遏制各稅收管轄區為吸引跨國企業投資而競相降低稅率的"逐底競爭"。
美國企業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凱爾·波默洛告訴新華社記者,支柱二將為跨國企業海外利潤設定最低稅收水準。舉例來說,一家德國跨國公司在本國經營活動仍按照德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率繳稅,但如果其在海外運營轄區繳稅的有效稅率低於15%,德國將對這家跨國公司海外利潤徵收補足稅,加征至15%的最低稅率水準。
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後,跨國企業將其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天堂"的動力將會明顯下降。值得關注的是,當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納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後,這就會提高全球跨國企業整體稅率。
全球稅改如何影響跨境投資
支柱一旨在重新分配跨國企業部分利潤徵稅權,這會增加一些跨國企業海外合規成本,但不會增加稅負。英國牛津大學研究稅收的教授邁克爾·德弗羅告訴新華社記者,他測算《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有78家會受到支柱一規則影響,其中美國、歐洲企業各37家。
支柱一很大程度上是要解決美歐持續數年的數位服務稅之爭。近年來,法國等歐洲國家積極推動針對穀歌、亞馬遜、蘋果等大型科技企業在本國的經營活動徵收數字稅,遭到美國強烈反對。如果支柱一方案成功實施,歐洲國家同意放棄單邊徵收數字稅。
波默洛告訴記者,那些在海外擁有大量業務、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的跨國企業通常會在低稅區設立子公司等關聯企業避稅,如科技和製藥類跨國公司,因此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實施後可能會對這類企業造成衝擊。
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加里·赫夫鮑爾告訴新華社記者,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剝奪了一些國家利用低稅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的政策空間,特別是對於那些沒有其他手段吸引外資的經濟體不公平,多邊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應考慮對這些經濟體給予幫助。
中國財政部部長劉昆日前出席G20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時表示,中方支持就應對經濟數位化稅收挑戰多邊方案關鍵要素的聲明達成共識,支持達成更加穩定、平衡的包含兩個支柱的最終共識方案。G20各方在後續具體方案的設計中,要兼顧不同發展階段經濟體發展需求,妥善處理各國重大關切,限制對實體經濟活動的影響,爭取如期達成全面共識。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