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來風滿樓。當地時間8月18日,美國正式啟動對華301調查。當日美國貿易代表處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中國政府採取的與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相關的法律、政策及實踐操作進行調查,以判斷其是否屬於“可採取行動的措施”。業內指出,這是美國首次專門針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發起301調查,也是美國總統特朗普上臺後首次對華正式採取強硬貿易措施,此舉或對我國通信設備、積體電路等科技行業帶來負面影響。
專家認為,美國執意採取單邊行動,啟動有違多邊原則也塵封已久的301貿易武器對準中國,緣於其經濟政治各方考量以增加談判籌碼,無異於主動點燃貿易戰導火索。“301”並非“法外神器”,我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並應準備好反制措施。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晨對《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美方調查程式指出,根據美方立案公告,9月28日為提交書面意見以及申請出席聽證會的截止日期,10月10日,301條款委員會將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聽證會。“根據301調查相關法律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處需要在啟動調查後的12個月做出決定。”
楊晨表示,根據301條款,如果美貿易代表認為其調查的不公平措施落入採取“強制行動”的範圍內,則其必須對被調查措施等採取行動,如果落入“自由裁量行動”的範圍內,則貿易代表可以依據其自由裁量採取適當和合理的行動。
“以往調查實踐顯示,貿易代表可以對來自被調查國家的商品或者服務在一定合理時間內施加關稅或者採取其他進口限制、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定要求被調查國家承諾消除或者逐漸廢止相關的法規政策等等。”
“301調查更多是針對中國智慧財產權的宏觀政策和法律,因此在調查階段對中國企業並沒有太顯著的影響,美國政府可能採取的行動目前並不明朗,因此尚難以評估未來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楊晨說。
聯合國貿發會議經濟事務官員梁國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中國政府通過引進技術和自主創新推動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戰略以及一系列相關政策可能成為調查物件。中國的高科技行業和企業也難免受到調查影響,特別是通信設備、積體電路等重要行業,以及那些處於創新前沿的民族企業。
“目前來看,可能走向有兩種:一是兩國通過談判達成妥協;二是美方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採取制裁措施。”梁國勇指出,由於美國政府在世貿組織成立後曾承諾按照符合WTO規則的方式執行301條款。因此,美方的制裁措施很可能在WTO框架下實施,那麼最終結果將取決於中美雙方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下的“較量”。
對於美國是否會在調查後對我國採取制裁行動,楊晨指出,由於WTO的平行審查,301條款顯少被適用。但是,該限制並不適用於那些不在WTO協定範圍內的被控措施,這一點可能會被特朗普政府充分利用。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301調查,雖然是針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但是其中並沒有過多提到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而是強調關於美國企業技術許可、進口的不公平限制以及竊取美國商業秘密等問題,其中還特別提到了《中國製造2025》計畫。
“表面上看,此次調查針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而實質上,美國政府一方面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保護其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擔憂中國在高新技術產業取代美國的霸主地位。”楊晨告訴記者。
談及應對,多位專家均表示,對於中國政府而言,一方面應當積極應訴301調查,另一方面,若美方的制裁措施違反了WTO規則,中方必然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尋求多邊框架下的妥善解決。
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常務理事、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中國政府要爭取兩條,第一要爭取主動,我們遵守的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國際貿易法,不是美國的貿易法。第二條就是觀察。你說我侵權,就必須拿出證據,中國企業可以進行抗辯。如果真找出證據來,那麼可以磋商。”
梁國勇也指出,首先,應努力通過談判解決問題。這裡既包括針對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具體問題耐心的溝通和解釋,也涉及貿易、投資等領域持續的談判和磋商。如果具體調查涉及WTO規則之外的內容,雙邊談判將起到決定性作用。
其次,拿起WTO的法律武器。2010年奧巴馬政府針對中國清潔能源政策發起的301調查就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磋商階段得到了解決,前例可鑒。
再次,保留實施反制措施的權利。301調查時間較長,外部環境和最終結果都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得不做好談判無果、矛盾升級的準備,並擬定好相應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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