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3月30日消息,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8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第二條中的兩處“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
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專案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條。
六、將《通知》附件2第五條的“各專案主管單位”修改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專案主管單位”;刪除“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
七、將《通知》附件2第十條中的“發現專案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專案範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專案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修改為“發現專案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專案範圍認定的,暫停該專案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資格”。
八、刪除《通知》附件2的附3《專案進口額申報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對符合《通知》規定的專案,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進口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物資,因超出已印發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條規定免稅進口額度而徵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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