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局局長李明華在向會議作說明時介紹,檔案作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和人民群眾各方面情況的真實記錄,是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據。現行檔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來,對加強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維護國家檔案資源安全,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檔案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戰略部署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修訂。
據介紹,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各項工作形成的電子檔越來越多,傳統載體檔案的數位化數量巨大,檔案工作從傳統實體管理逐漸轉向數位管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法律予以明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檔案工作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確歸檔範圍和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機構變動時檔案如何處置。長期以來檔案開放鑒定職責不明晰,影響了檔案開放進程,檔案"為民服務"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修訂草案增加檔案資訊化建設的內容,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訊化納入資訊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成果等檔案數位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不得僅因為電子檔案採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國家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進電子檔案執行資訊系統建設;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數位檔案館;國家推進檔案數位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用利用。
草案明確,提高檔案開放的效率,將檔案開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縮短為二十五年,並明確檔案開放鑒定制度。草案同時指出,要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資訊公開的銜接。
同時,草案還完善檔案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歸檔範圍,同時規定了非國有企業的檔案管理責任;明確機構變動時檔案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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