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羅沙、王子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進行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草案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據悉,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2018年1月,最高法出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針對草案一審稿,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社會公眾提出,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妥當,建議草案加以吸收,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屬於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債權之間的三方利益平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表示,通過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體現了立法工作回應人民群眾所盼所需,有助於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出現困難和混亂。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嚴格,並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能夠較好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也符合老百姓的通常感知。”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說。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收養人的條件和要求、親子關係確認或者否認相關訴訟、父母離婚後的隔代探望權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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