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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国财富网
2019-02-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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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2月26日消息,財政部發佈《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並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准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本通知適用於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並發佈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佈名單,並按程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佈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檔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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