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題:資源稅法要來啦
資源稅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1993年12月,國務院出臺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資源稅,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2010年6月起,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實施,國務院於2011年9月對暫行條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確資源稅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徵收。2016年7月1日起,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推開。
按照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財政部部長劉昆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說明時指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資源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劉昆說,暫行條例施行以來,資源稅運行比較平穩。1994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資源稅9325億元,年均增長15.9%,其中2017年徵收1353億元。
劉昆說,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草案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行中央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行授權地方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統一納入,進一步規範資源稅稅目。
稅目稅率表規定了固定和幅度兩種稅率。根據稅目稅率表,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有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等6個稅目。
草案規定:對開採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以及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對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此外,草案對資源稅申報繳納地點、納稅期限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和中外合作開採油氣資源繳納資源稅問題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決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開展水資源稅徵收試點;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法特別提到了稅率的法定問題,同時還強調了水資源稅改的法定問題。這是稅收法定原則在本次資源稅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資源稅法是我國稅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完成了資源稅稅率的法定化,明確了資源稅的徵收模式,增強了資源稅在生態保護方面的功能,意味著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財稅法治建設中得到深化落實和發展。
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意見,總結資源稅改革經驗,制定資源稅法,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於發揮稅收促進合理科學、節約集約開發利用資源和推動綠色發展及運用法治方式推進和規範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具有積極意義。
財經委員會認為,資源稅法草案總體可行,建議斟酌法律名稱,增加規定立法宗旨,修改完善稅收優惠授權的規定,修改完善水資源稅徵收試點授權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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