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財政部明確部分國家儲備商品稅收政策

中国证券网
2016-04-0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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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4月6日消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另外,通知明確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通知全文】

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及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的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名單見附件。

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佈。

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稅資格。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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