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暫行辦法日前出臺,由央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分別是《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
去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辦法正式啟動。根據前期省政府的申報,由央行會同中央農辦等11個部門組成的指導小組的審定,232個縣級行政區獲准試點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59個縣級行政區獲准試點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
開展“兩權”抵押貸款的試點,能盤活沉睡的土地資產,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但試點必須突破《物權法》和《擔保法》關於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相關法律條款。去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相關決定,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進行了法律授權。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臺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援。
關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試點辦法規定要堅持不改變土地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損害農民利益、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
而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應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範圍。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併抵押及處置。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範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
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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