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證監會、深交所當日起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4部規章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8項業務規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到,目前,上述規章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已經結束。下一步,證監會、深交所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上述制度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履行規定程式後,儘快發佈實施。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4個部規章,對創業板企業的註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主要制度做了規範和完善。
據介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完善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條件,規定註冊程式與資訊披露要求,明確註冊制下發行承銷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要求,更加突出註冊制理念、註冊標準以及標準執行的統一。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品種的具體條件,明確具體的註冊程式,完善創業板小額快速發行方式,推出向特定物件發行可轉債,精簡定向增發的審核環節。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將在現行上市公司持續監管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差異化安排。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將取消保薦代表人事前資格准入,明確註冊制下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強調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核查要求,督促仲介機構強化內控要求,各盡其責、合力把關,同時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另外,深交所層面發佈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8項業務規則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發行上市審核類業務規則5項。《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對創業板首發、再融資、並購重組的審核內容、方式、程式、各方主體職責和自律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行業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對上市委、專家庫的人員組成、履職要求、工作職責等事項進行了規範。
二是持續監管類業務規則1項。此次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將落實上市、退市、資訊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規定多元化上市條件,優化精簡退市標準和程式,明確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監管要求,優化股權激勵機制,完善股份減持安排,強化創新創業及未盈利企業的資訊披露要求,提高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交易類業務規則2項。《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將規定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盤後定價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兩融標的範圍和轉融通機制等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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