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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二級市場轉讓所得被徵稅20% 地稅局確認屬實 投資者不服將申請覆議

中国财富网
2018-02-0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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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稅總局、各地稅務部門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

一直以來,新三板市場涉稅問題的共識是:有相關稅收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行;沒有相關政策的,依照涉稅問題處理原則,比照上市公司處理。可是,從已知案例看,地稅部門並不這麼理解。實際上,目前新三板的稅收政策中,針對股權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

各地地稅展開核查

證券時報記者瞭解到,近期,不同地稅部門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

一位元張姓投資者向記者爆料,近日他收到了四川省梓潼縣地稅局發來的繳稅通知單,徵收的是他在2017年8月買賣新三板股票聖迪樂村(832130)的交易個人所得稅。據瞭解,該筆交易的成交價格為17.86元/股,成交數量為2000股。從張姓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截圖看,這次交易賺了6780元。

無獨有偶,另一位個人投資者也接到了徵收個稅的通知書,發出單位是成都高新地稅局。通知書上稱,該投資者在新三板轉讓中聯信通(831495)股權應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除了正式檔,還有投資者曾接到地稅局打來的電話。同時,新三板企業也被要求協助股東繳納稅款。

一家不願具名的新三板公司發來留言,1月中旬,公司接到成都市武侯區地稅局的通知,要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轉讓,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要求公司協助督促股東繳納。該公司還表示,成都市所有的地方稅務局均通知企業協助督促股東繳納。

聖迪樂村董秘羅莉告訴記者,在張姓投資者接到納稅通知書前,當地地稅局要走了公司的股東名冊。

此外,記者向遠方裝備(832538)董事長張超傑確認過,當地地稅局確實前往公司關注過新三板個稅事宜,該公司所在地為四川省江油市。

稅務:徵稅合乎法規

針對新三板稅收,個人投資者涉及的稅種有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以及掛牌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對於新三板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如何繳稅,至今未出臺明確的政策。

目前市場共識是比照主機板,依據是新三板稅收政策的綱領性檔——《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明確了新三板市場涉稅問題處理原則:“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不過,稅務機關並不這麼看。關於前述張姓投資者被徵稅一事,記者致電梓潼縣地稅局,並得到了答覆。

梓潼縣地稅局認為,轉讓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於轉讓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屬於上市公司範疇,因此,對於新三板企業股東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同時,梓潼縣地稅局表示,現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規定處理的稅收規範性檔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文件。

揚州市地稅局在網站公佈的一個案件,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

案件中,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企業B,並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但企業B卻沒有代扣代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該案件的結果是,稅務機關責令企業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務機關解釋道,國發〔2013〕49號檔表述的是“原則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當作為稅務執法的依據,轉讓“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隨意參考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

因此,稅務機關認為,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B應依法履行“財產轉讓所得”代扣代繳義務。

投資者將申請覆議

對於稅務機關的認定方法,財務專家告訴記者,對於國發〔2013〕49號文件,問題出在“原則上”三個字,如果一定要這樣認定也並非不可以。

“在稅收大幅下滑背景下,這樣的情況沒准會越來越多,但真是這樣,新三板危矣。”他說。

張姓投資者抱怨:“投資了快二十年,第一次遇到二級市場交易要交個稅的,還只有2000股。”他稱,年後將對徵收聖迪樂村交易個稅一事申請覆議。

還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如果近年來交易了多筆新三板股票,最後一合計,還虧損了,還收不收稅?

此外,記者向股轉人士詢問了有關情況,他表示,稅務事項不屬於股轉層面,也沒有制定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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