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7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近日證監會調整基金銷售機構(含基金公司銷售子公司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程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准、申請人進行籌備並通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後再開展業務。
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高莉稱,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基金銷售資格審批工作,推動基金銷售業務健康規範發展。
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高莉稱,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基金銷售資格審批工作,推動基金銷售業務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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