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場的制度建設與完善正在提速。昨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正式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終止掛牌細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新三板市場將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摘牌機制,掛牌公司也將實現“有進有出”。
事實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下稱《業務規則》)中已對終止掛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具體情形、實施程式均不明確。《終止掛牌細則》作為配套規則,是在《業務規則》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新三板掛牌公司終止掛牌制定的“操作守則”。
“終止掛牌”包括自主摘牌和強制摘牌兩種情形,前者是掛牌公司主動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終止其股票掛牌;後者是掛牌公司因觸發規定的終止掛牌情形,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終止掛牌細則》分六章三十二條,對細則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主動終止掛牌及強制終止掛牌的情形及操作程式、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措施及罰則、摘牌後重新申請掛牌、資訊披露及相關主體職責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起草制定《終止掛牌細則》遵循了自律監管與公司自治結合、一般規定與差異化安排結合、強制規定與自主選擇結合、吸收經驗與體現特色結合等四項主要原則。
在強制終止掛牌的具體標準上,《終止掛牌細則》吸收了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制度理念,並在對掛牌公司自律管理的制度環境及特色進行充分考慮的基礎上進行了若干制度創新,以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為基礎,發揮主辦券商在終止掛牌過程中化解風險的關鍵作用,同時賦予投資者多樣化的權利保護方式。
根據《終止掛牌細則》,新三板已掛牌公司中應強制終止掛牌的情形包括以下五類:
一是資訊披露嚴重失信,規則將“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作為強制終止掛牌的條件。
二是欺詐掛牌,對於因以欺詐手段騙取掛牌批復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的掛牌公司將予以強制終止掛牌。
三是掛牌公司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掛牌公司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不能形成有效決議,並且在十二個月的整改期內無法恢復股東大會職能的,將強制終止掛牌。
四是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掛牌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能以持續經營為編制假設,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或被主辦券商出具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的,將強制終止掛牌。
具體操作上,《終止掛牌細則》擬規定,掛牌公司須在相關仲介機構意見披露當日發佈風險提示公告,如其持續經營能力在意見出具當年不能得到改善,則在該年度被仲介機構再次出具相關意見時終止掛牌。
五是重大違法強制摘牌,《終止掛牌細則》將“重大違法”界定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存在重大違法的,一經查實將立即強制終止掛牌。
為嚴肅市場秩序,對雖未“嚴重違法”,但屢犯不改的掛牌公司,《終止掛牌細則》明確,“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的掛牌公司也將強制終止掛牌。
與此同時,以充分尊重掛牌公司自主選擇權為原則,《終止掛牌細則》還明確掛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後可以主動申請終止掛牌;赴滬深交易所上市的掛牌公司也可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從新三板市場退出後,企業重新申請掛牌的路並未被封死。
《終止掛牌細則》明確,股票終止掛牌後,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其股票應當繼續在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股東人數低於200人的,可自主決定其股票是否繼續在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股票終止掛牌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終止掛牌的公司可再次申請掛牌。
值得注意的是,《終止掛牌細則》只是對一般新三板掛牌公司提出的要求,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的事宜將另行規定。
全國股轉公司昨日下發的通知顯示,社會各界對《終止掛牌細則》存在意見或建議的,可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於2016年11月4日前回饋至全國股轉公司。
截至昨日收盤,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總數已達到9227家。根據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此前在公開場合的表述,新三板市場正迎來“二次創業”,將從量的增長走向質的提升。
業內人士認為,發展到如今的規模體量,新三板市場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特點的退出機制,在寬進的同時,也應通過市場之手進行適當的淘汰。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無疑將有利於新三板市場實現進退有序、健康發展,促進優質公司享有更優的價格、更好的流動性。
事實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下稱《業務規則》)中已對終止掛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具體情形、實施程式均不明確。《終止掛牌細則》作為配套規則,是在《業務規則》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新三板掛牌公司終止掛牌制定的“操作守則”。
“終止掛牌”包括自主摘牌和強制摘牌兩種情形,前者是掛牌公司主動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終止其股票掛牌;後者是掛牌公司因觸發規定的終止掛牌情形,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終止掛牌細則》分六章三十二條,對細則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主動終止掛牌及強制終止掛牌的情形及操作程式、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措施及罰則、摘牌後重新申請掛牌、資訊披露及相關主體職責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起草制定《終止掛牌細則》遵循了自律監管與公司自治結合、一般規定與差異化安排結合、強制規定與自主選擇結合、吸收經驗與體現特色結合等四項主要原則。
在強制終止掛牌的具體標準上,《終止掛牌細則》吸收了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制度理念,並在對掛牌公司自律管理的制度環境及特色進行充分考慮的基礎上進行了若干制度創新,以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為基礎,發揮主辦券商在終止掛牌過程中化解風險的關鍵作用,同時賦予投資者多樣化的權利保護方式。
根據《終止掛牌細則》,新三板已掛牌公司中應強制終止掛牌的情形包括以下五類:
一是資訊披露嚴重失信,規則將“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作為強制終止掛牌的條件。
二是欺詐掛牌,對於因以欺詐手段騙取掛牌批復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的掛牌公司將予以強制終止掛牌。
三是掛牌公司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掛牌公司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不能形成有效決議,並且在十二個月的整改期內無法恢復股東大會職能的,將強制終止掛牌。
四是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掛牌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能以持續經營為編制假設,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或被主辦券商出具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的,將強制終止掛牌。
具體操作上,《終止掛牌細則》擬規定,掛牌公司須在相關仲介機構意見披露當日發佈風險提示公告,如其持續經營能力在意見出具當年不能得到改善,則在該年度被仲介機構再次出具相關意見時終止掛牌。
五是重大違法強制摘牌,《終止掛牌細則》將“重大違法”界定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存在重大違法的,一經查實將立即強制終止掛牌。
為嚴肅市場秩序,對雖未“嚴重違法”,但屢犯不改的掛牌公司,《終止掛牌細則》明確,“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的掛牌公司也將強制終止掛牌。
與此同時,以充分尊重掛牌公司自主選擇權為原則,《終止掛牌細則》還明確掛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後可以主動申請終止掛牌;赴滬深交易所上市的掛牌公司也可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從新三板市場退出後,企業重新申請掛牌的路並未被封死。
《終止掛牌細則》明確,股票終止掛牌後,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其股票應當繼續在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股東人數低於200人的,可自主決定其股票是否繼續在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股票終止掛牌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終止掛牌的公司可再次申請掛牌。
值得注意的是,《終止掛牌細則》只是對一般新三板掛牌公司提出的要求,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的事宜將另行規定。
全國股轉公司昨日下發的通知顯示,社會各界對《終止掛牌細則》存在意見或建議的,可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於2016年11月4日前回饋至全國股轉公司。
截至昨日收盤,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總數已達到9227家。根據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此前在公開場合的表述,新三板市場正迎來“二次創業”,將從量的增長走向質的提升。
業內人士認為,發展到如今的規模體量,新三板市場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特點的退出機制,在寬進的同時,也應通過市場之手進行適當的淘汰。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無疑將有利於新三板市場實現進退有序、健康發展,促進優質公司享有更優的價格、更好的流動性。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