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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周評:私募基金募集新規實施將加速行業優勝劣汰

北京
2016-07-1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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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新規《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15日正式實施,引發市場關注。分析認為,新規旨在剷除違規募集等行業"毒瘤",將強化對私募機構的自律規範,加速行業優勝劣汰,從而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實施兩年來,資產管理規模不斷擴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佈的資料顯示,截至6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094家,已備案私募基金32355只,認繳規模6.83萬億元。

私募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小而亂"問題突出。截至6月底,管理規模在20億至50億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67家,管理規模在50億至100億元的134家,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117家。

從資料看,九成以上都是中小私募管理人,管理規模均不足20億元,此為"小"。

合規意識淡漠,公開宣傳、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售賣"飛單"、挪用募集資金等種種募集資金環節的行業亂象層出不窮。部分私募基金募集主體與管理主體權責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資者風險揭示、確認機制和救濟機制。此為"亂"。

私募基金募集新規對症下藥,涵蓋九大要點,明確了誰可以"私募"、向誰"私募"、如何"私募"。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募集主體需取得基金銷售資格;二是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甄別責任;三是募集專用帳戶需簽訂監督協議;四是不得公開宣傳私募產品和業績;五是產品宣傳面對特定物件;六是出具合格投資者證明;七是投資金額不少於100萬元;八是給予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九是由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

業內人士認為,私募行業經過前兩年粗放式發展後,出現不少亂象,加強監管和逐步規範是必然趨勢。新規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

由於私募管理人只能銷售其自主發行的基金產品,還需對投資者風險能力進行問卷調查評估、募集流程中增加冷靜期和回訪制度等,許多無法滿足要求的私募機構只能退場。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表示,建立健全"私募"的實體性和程式性行為標準和要求,對每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銷售機構開展合規募集、堅守行業行為底線、擺脫"非法集資"魔咒至關重要,基金業協會將扶優限劣,引導私募基金行業誠實守信,贏得社會和資本市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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