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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從嚴監管創業板“框架協議”披露

中国证券网
2016-06-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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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從深交所獲悉,近年來,隨著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湧現,上市公司基於發展、轉型的需要,通過簽訂框架協定等方式探索新領域的意願也不斷增強。據統計,創業板上市公司2015年共披露415份戰略框架(合作)協議,較2014年增長99%。未來,伴隨經濟新常態下的上市公司發輾轉型,此類協議的披露數量還可能進一步增加。

總體而言,上市公司通過簽訂實施該類協定,有效地拓展了發展空間,較好地回報了投資者。但從披露情況來看,少數上市公司披露的框架協議公告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告內容迎合市場關注熱點,片面影響公司股價;二是公告內容較為籠統寬泛,正面陳述多,風險提示少;三是部分公告無實質性內容,助長短線炒作。

為加大一線監管力度,提高市場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日前發佈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簽訂戰略框架(合作)協議的公告格式》(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格式》”),全面規範該類資訊披露行為,重點新增以下幾方面的披露內容要求:

強化履約風險披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協定履行的時間計畫、合作規模或金額、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方案、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尚未明確的,公司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二是協議生效條件或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公司應當進行特別提示,並披露協議生效或履行的前置程式,如審議決策程式、審批或備案程式等。三是協定涉及新業務、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或其他市場關注度較高的事項的,公司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可行性論證情況及目前所處的階段等。此外,風險提示還包括協定投資金額來源與支付能力風險、主要股東減持風險等內容。

披露協議對當年業績和經營的影響。從以往的披露情況來看,個別上市公司回避框架協議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用類似宣傳性的表述提高投資者預期,誤導投資者認為協議對公司當年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框架協議格式》要求在披露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時,應當明確說明對上市公司當年及以後年度業績和經營的影響,並儘量具體化,從而明確投資者預期。

對以往框架協議的執行效果回頭看。框架協定具有不確定性較大、對協議各方無硬性約束等特徵,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框架協議格式》要求說明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定截至目前的進展情況,無後續進展或進展未達預期的情況應當重點揭示。

持續披露本次協議進展。為防止個別公司通過披露框架協議追逐市場熱點,《框架協議格式》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框架協議後,審慎判斷相關事項的進展或重大變化,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框架協議的重要進展,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框架協定履行的進展情況。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少數框架協定缺少實質內容、無硬性約束,後續進展的不確定性較大,投資者需要充分瞭解投資風險,避免跟風炒作,做到理性投資。深交所將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督促創業板上市公司提高框架協定資訊披露品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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