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消息,據港媒報導,監管機構嚴打買賣殼活動,繼以‘現金公司’不宜上市為由叫停內地富豪來港買殼後,近期港交所(00388)再有‘新招’追打賣殼活動。公司在賣殼前‘瘦身’,配發其大部分業務,若出售資產相當於<上市規則>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會被視為等同將有關資產撤回上市,須事先獲得獨立股東批准有關出售,即至少須有75%投贊成票,及不多於10%反對票,變相增加賣殼的難度。
有投行界人士指出,公司之前若配發非上市資產,若非涉關連人士,不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一般只需向小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故現時港交所是收緊有關規定,相信是要嚴打賣殼活動。
他解釋,公司‘先瘦身,後賣殼’是很常見現象,‘因為公司若未瘦身減磅,可能規模太大,換言之,買殼的價錢會好貴,將來新買家提全面收購的價錢也很高。故先瘦身後得番個殼,會更方便賣殼,而先配發的資產,有可能是買殼者不想要,也有可能是賣殼者想自己留住。’
他指出,‘以往小股東冇得對這些配發(瘦身)行動SAY NO(說不),真系肉隨砧板上,任人魚肉’,故他贊成港交所作出收緊。
不過,博大金融投資銀行業務總裁溫天納表示,現時上市公司五花八門,理解港交所的用意和立場,但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且,就算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需要獨立股東先批准,但對於細公司來說,也一樣可能會通過。他建議,當公司在進行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後的一段時間內,若有股權易手,港交所應制訂方法針對。
港交所今年曾檢討多宗個案,涉及發行人以實股按比例配發其‘大部分’業務(相對發行人餘下業務而言)。其中一個個案,甲主機板公司控股股東提出配發乙附屬公司的建議,就是要利便其出售於集團餘下資產之控股權(即賣殼)。由於配發對甲公司的影響重大,控股股東于配發及相關安排的利益與其他股東有別,控股股東佔有重大利益,故甲公司應設置保障機制,防止控股股東利用地位損害少數股東利益。
根據港交所的最新上市政策,港交所認為,該等配發相當於將配發的資產撒回上市,故股東應獲得發行人撤回上市時可獲得的相同保障。因此,如發行人出售資產會相當於<上市規則>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按百分比率計算),則發行人配發該等資產時,須遵守<上市規則>中適用於撤回上市的規定:發行人須事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批准有關配發。同時,發行人的股東須獲提供合理的現金選擇或其他合理安排,代替配發的資產。
港交所表明,如有發行人擬進行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須遵守有關指引及儘早諮詢港交所。
有投行界人士指出,公司之前若配發非上市資產,若非涉關連人士,不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一般只需向小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故現時港交所是收緊有關規定,相信是要嚴打賣殼活動。
他解釋,公司‘先瘦身,後賣殼’是很常見現象,‘因為公司若未瘦身減磅,可能規模太大,換言之,買殼的價錢會好貴,將來新買家提全面收購的價錢也很高。故先瘦身後得番個殼,會更方便賣殼,而先配發的資產,有可能是買殼者不想要,也有可能是賣殼者想自己留住。’
他指出,‘以往小股東冇得對這些配發(瘦身)行動SAY NO(說不),真系肉隨砧板上,任人魚肉’,故他贊成港交所作出收緊。
不過,博大金融投資銀行業務總裁溫天納表示,現時上市公司五花八門,理解港交所的用意和立場,但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且,就算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需要獨立股東先批准,但對於細公司來說,也一樣可能會通過。他建議,當公司在進行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後的一段時間內,若有股權易手,港交所應制訂方法針對。
港交所今年曾檢討多宗個案,涉及發行人以實股按比例配發其‘大部分’業務(相對發行人餘下業務而言)。其中一個個案,甲主機板公司控股股東提出配發乙附屬公司的建議,就是要利便其出售於集團餘下資產之控股權(即賣殼)。由於配發對甲公司的影響重大,控股股東于配發及相關安排的利益與其他股東有別,控股股東佔有重大利益,故甲公司應設置保障機制,防止控股股東利用地位損害少數股東利益。
根據港交所的最新上市政策,港交所認為,該等配發相當於將配發的資產撒回上市,故股東應獲得發行人撤回上市時可獲得的相同保障。因此,如發行人出售資產會相當於<上市規則>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按百分比率計算),則發行人配發該等資產時,須遵守<上市規則>中適用於撤回上市的規定:發行人須事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批准有關配發。同時,發行人的股東須獲提供合理的現金選擇或其他合理安排,代替配發的資產。
港交所表明,如有發行人擬進行非上市資產重大配發,須遵守有關指引及儘早諮詢港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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