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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停複牌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重組停牌原則上最長五個月

中国证券网
2015-11-0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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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最新獲悉,11月6日,上交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複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儘管目前上市公司籌畫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等重大事項的停牌及資訊披露有章可循,執行情況大體良好,但公司隨意停牌、停牌程式不規範、停牌時間過長、停牌期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等現象仍時有發生。為此,上交所在加大對公司停複牌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的同時,梳理了當前上市公司停複牌及相關資訊披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將其納入本次《通知(徵求意見稿)》的規範範圍,明確相關監管要求。其中包括了強化停複牌資訊披露要求、完善停複牌程式約束機制等等。

《通知(徵求意見稿)》在實證資料分析的基礎上,將停複牌事項主要分為籌畫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並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

以籌畫重大資產重組為例,據統計:2014年至今,停牌並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後三個月內複牌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後五個月內複牌披露預案;僅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五個月。基於此,《通知(徵求意見稿)》將籌畫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五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作了例外規定。基於同樣的思路,《通知(徵求意見稿)》對籌畫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也予以明確。

與此同時,《通知(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公司停複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已停牌公司,要求及時披露籌畫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複牌。在資訊披露內容上,《通知(徵求意見稿)》也作了進一步細化。

此外,上市公司為籌畫重大事項申請停牌,既要考慮籌畫工作的進展安排,也要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對於長期停牌後還擬延期複牌的公司,《通知(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要求。

在具體安排上,《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預計籌畫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將超過三個月,申請延期複牌的,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同樣,公司籌畫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超過一定期間後還擬延期複牌的,也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同時,為充分保障中小股東的決策參與權,《通知(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在相關股東大會上,參與籌畫重大事項相關交易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回避表決。

上述《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公開徵求意見一周。此後,上交所將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修訂,並儘快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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