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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2018年起實行

中国证券网
2015-10-1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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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10月19日全文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意見明確,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積累經驗、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

意見對負面清單制度的重大意義、總體要求和適用條件、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式、確認方式及與現行制度的銜接、保障措施,以及加快相關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內容給予了規定。

意見提出,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各類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經營行為,凡涉及市場准入的領域和環節,都要建立和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條件成熟時,將採取目錄式管理的現行市場准入事項統一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意見明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准入類和限制准入類,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准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准入條件和准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意見明確,可以採取禁止進入或限制市場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空間佈局、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管理措施的範圍包括: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領域安全等國家安全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且涉及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此,意見提出,要建立與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建立相適應的商事登記制度;建立相適應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建立相適應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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