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修訂並發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國債期貨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常式》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資訊發佈指引》(下稱《指引》)。
上述規則將於4月9日起正式實施。《指引》第四條第二項自9月14日起正式實施,此前暫不公佈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資訊。
本次規則修訂包括明確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資訊披露安排、在規則條款中增加非期貨公司會員主體等內容。優化資訊披露規定,有助於保護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商業秘密,促進國債期貨市場發展。
“修訂明確了銀行作為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國債期貨的資訊披露安排。”新湖期貨董事長馬文勝認為,考慮到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市場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業務試點期間,銀行參與數量較少,相關資訊披露安排延後至9月14日即新合約上市首日實施。這符合該業務的初期試點特徵,也充分考慮了當前市場防範化解風險的實際需要,有助於試點業務的平穩起步。
南華期貨董事長羅旭峰表示,從銀行目前參與商品期貨品種的情況看,按品種匯總披露非期貨公司會員資訊對保護銀行的商業秘密、提高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具有積極作用,促進了相關品種市場的發展。此次國債期貨資訊發佈指引的修訂,將非期貨公司會員成交持倉信息由按合約披露改為按品種匯總披露,吸收了商品期貨市場發展的經驗,遵循了行業慣例,能夠降低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暴露頭寸的可能性,有助於做好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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