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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交易細則落地 未取消50萬資金准入門檻

中国证券网
2019-12-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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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佈《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及相關業務規則。具體包括該期權合約交易細則,以及中金所交易細則、結算細則、風控管理辦法、資訊管理辦法的修訂等。

其中,《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規定:合約標的為滬深300指數;合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100元;合約類型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報價單位為指數點,最小價格變動為0.2點;合約月份為當月、下2個月及隨後3個季月;行權方式為歐式,即買方只可在期權合約到期日當天行使權利;交割方式是現金方式。

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的修訂主要是增加了第六條,及對第二十八條(原第二十七條)進行修改。新增的第六條中規定,合約類型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行權價格是指由期權合約規定的,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買入或者賣出合約標的物的價格。行權價格間距是指相鄰兩個行權價格之間的差。行權價格是行權價格間距的整數倍。第二十八條對“結算價”的定義作了修改,規定結算價指某一合約依據當日一定時間內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加權平均或者收盤集合競價等方式確定的用於當日結算的價格。

此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修訂主要是新增了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以及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條。新增的第四十五條規定,期權權利金是期權合約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權利向期權合約賣方支付的資金。期權合約買方開倉時,按照開倉成交價支付期權權利金;買方平倉時,按照平倉成交價收取期權權利金。期權合約賣方開倉時,按照開倉成交價收取期權權利金;賣方平倉時,按照平倉成交價支付期權權利金。第八十七條規定,行權是指期權合約的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以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進行現金交割,或者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標的物,了結期權合約的方式。履約是指期權合約買方行權時,期權合約賣方應以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進行現金交割,或者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標的物,了結期權合約的方式。

有關滬深300股指期權開戶的資金條件,此次一併發佈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辦法》的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期貨公司就交易者對市場、產品的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的評估要求。其中,期貨公司為個人客戶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連續5個交易日,該個人客戶保證金帳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該“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具有“境內交易場所實行適當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種”交易許可權的客戶,申請開立交易所交易編碼的,期貨公司可以不對其認知能力和交易記錄進行評估,如前述品種的資金要求不低於“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帳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期貨公司才可以不再對其進行資金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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