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鄭商所12月23日消息,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2017年元旦期間甲醇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調整:
一、自2016年12月29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9%,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7%。
二、2017年1月3日恢復交易後,自第一個未出現單邊市的交易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恢復至調整前水準。
鄭商所表示,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高於上述標準的期貨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一、自2016年12月29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9%,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7%。
二、2017年1月3日恢復交易後,自第一個未出現單邊市的交易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恢復至調整前水準。
鄭商所表示,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高於上述標準的期貨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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