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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 強調實需原則

中国财富网
2018-06-1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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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15日在官網發佈《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進一步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資。

《通知》指出,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准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應堅持審慎原則,注重人民幣購售業務的雙向平衡發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形成的頭寸應基本平盤。境外參加行可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也可直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通知》要求,人民幣購售業務堅持實需原則。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承諾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和“盡職調查”原則展業,確認所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符合實需原則。境外參加行應保留相關業務背景材料備查。

境外參加行與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戶的衍生品交易敞口應與作為交易基礎的人民幣收支預期具有合理的相關度,並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境外企業集團可指定集團內特定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企業集團,須與境外參加行簽署書面協定,並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企業集團採用集中辦理模式的,集團內除集中辦理機構之外的其他機構不得再通過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

境外銀行集團可指定本集團內分支機搆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境外銀行集團,應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境外銀行集團內除指定分支機搆之外的其他分支機搆不得再通過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

境內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應及時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購售業務資訊。境外清算行、境外參加行直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報送人民幣購售業務資訊。

《通知》規定,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承諾履行以下義務:一是企業客戶在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後,需在同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完成購售相關的支付;二是配合監管要求,向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購售業務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參加行應關注異常交易,監測客戶大額購售業務的資金流向,及時通過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根據該通知制定相應的備案流程,會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進行日常監測和評估,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人民幣購售業務的相關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採取相關措施維護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發展。必要時可對境內代理行的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依據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承諾,要求其配合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的調查。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購售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採取措施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進行調控。對違反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規定的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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