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顯示,涉及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銀行應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
據介紹,允許更多銀行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投資,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改革要求的具體落實,有利於擴大銀行投資債券範圍,拓寬實體經濟融資管道,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於暢通貨幣政策傳導管道,促進金融市場穩定;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投資主體活力,促進實體經濟與金融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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