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記者昨日獲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近日聯合發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並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所應具備的條件、申請註冊程式,並同時就資訊披露、發行登記、託管結算以及人民幣資金帳戶開立、資金匯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進行了規範。
人民銀行指出,《辦法》的發佈完善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制度安排,促進相關制度規則與國際接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中國債券市場的國際化水準,對於中國債券市場改革開放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穩健推動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進程。
推動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是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自2005年國際開發機構首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以來,境外機構的境內債券融資管道不斷擴寬,主體類型日益豐富。
資料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境外機構已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1781.6億元,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拓展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記者梳理發現,對於不同的發行主體,《辦法》分門別類提出了不同的發債條件的要求。
其中,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相關債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申請註冊。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應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同時發行人實際繳納資本應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可採用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具備境外豐富的債券發行經驗,或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持續資訊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可申請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
隨著《辦法》公佈實施,已經實行8年之久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廢止。
人民銀行指出,《辦法》的發佈完善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制度安排,促進相關制度規則與國際接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中國債券市場的國際化水準,對於中國債券市場改革開放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穩健推動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進程。
推動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是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自2005年國際開發機構首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以來,境外機構的境內債券融資管道不斷擴寬,主體類型日益豐富。
資料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境外機構已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1781.6億元,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拓展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記者梳理發現,對於不同的發行主體,《辦法》分門別類提出了不同的發債條件的要求。
其中,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相關債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申請註冊。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應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同時發行人實際繳納資本應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可採用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具備境外豐富的債券發行經驗,或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持續資訊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可申請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
隨著《辦法》公佈實施,已經實行8年之久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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