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開始關注和討論氣候變化問題,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開放簽署。
在這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中,各締約方同意"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以防止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險干擾。《公約》還確定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如今,該條約締約方已達到197個。
自《公約》1994年生效以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從1995年起每年舉行,就《公約》延伸問題展開談判,以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目標,並確定執行機制。2021年本應舉行第27屆會議,然而受新冠疫情影響,原計劃於2020年舉行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推遲一年。
長達20多年的國際氣候談判進程中,隨著《京都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定》《巴黎協定》等國際性公約和檔陸續出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不斷取得新進展。
2015年,在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的《巴黎協定》成為《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之後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做出安排。該協定提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準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並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
儘快完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談判是全面有效實施該協定的基礎和前提,也是維護國際社會對多邊機制信任的重要標誌。然而,在隨後幾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各締約方未能就《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的核心遺留問題完成談判,尤其對第六條實施細則存在嚴重分歧。
作為《巴黎協定》進入實施階段後召開的首次締約方大會,本屆大會對於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大會主席阿洛克·夏爾馬10月31日在開幕式致辭中說:"氣候變化的腳步並未因新冠疫情暴發而暫停,我們共同的星球正變得更糟……如果我們現在就採取行動,攜手行動,就可以保護我們珍貴的星球。"
如何全面有效實施《巴黎協定》、各方能否落實已承諾的減排目標、發達國家能否兌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能力建設等方面的相關支援,以及全球能否在新冠疫情大流行背景下維護多邊主義治理模式,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等成為本屆大會聚焦的重要議題。
國際社會呼籲本屆大會突出"落實",強調行動,積極宣導各方將目標轉化為落實的政策、措施和具體行動,避免把提出目標或提高目標變成空喊口號或差別化指責。英國雷丁大學水文學教授漢娜·克洛克10月31日對新華社記者說:"格拉斯哥大會最大的挑戰在於避免空談,切實落實行動,並且為這些行動提供必要的資金。這是我對格拉斯哥大會最大的期待。"
中國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克服自身經濟、社會等方面困難,言出必行,實施一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措施和行動,取得積極成效。雨林國家聯盟聯合創始人費德麗卡·比塔認為,"與一些西方國家不同,中國對其承諾的落實始終如一"。
10月28日,中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國家聯絡人向《公約》秘書處正式提交《中國落實國家自主貢獻成效和新目標新舉措》和《中國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這是中國履行《巴黎協定》的具體舉措,體現了中國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決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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