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呼籲多年的“排汙許可”姍姍來遲。
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簡稱《方案》)。
所謂排汙許可,即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對固定污染源的全生命週期實施“一證式管理”的制度。它不僅僅是掛在牆上的一張“證”,而是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的排汙申報、排放標準、監測方案、環保設施監管和限期治理以及違法處罰等諸多內容的一本“小書”。
《方案》提出,2017年建成全國排汙授權管理資訊平臺,將排汙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資訊納入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汙授權管理資訊平臺逐步接入。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
“目前這只是一個改革方案,國務院還要單獨進行立法,制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宋國君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環保部還將出臺排汙許可相關的配套規定。
“工具包”以排汙許可為核心
在《方案》出臺之前,各地已經陸續實施過地方版的排汙許可制度,但並未成為環境管理工具包的核心。
根據環保部統計,截至2015年年底,我國20多個省區的環保部門已累計向20多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汙許可證。
但據瞭解,目前實施情況並不理想。環保部部長陳吉甯曾經指出,此前各地實施的排汙許可的技術體系也不健全,實際排放量的確定方法在全國範圍內還沒有統一,一些企業還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統計體系,這也帶來了資料混淆和監測結果權威性的問題;發證範圍和種類也五花八門,有很多固定源本來應該納入排汙許可的沒有納入進來。
陳吉寧提出,在排汙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中,要以排汙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汙權交易、排汙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汙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
而根據《方案》,排汙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汙收費、環境統計、排汙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資料,減少重複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
《方案》提出,新建專案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申領排汙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檔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汙許可證,其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一位地方環保廳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導分析記者,“理想的狀況是,排汙許可成為環境管理工具包的核心,在前面可以銜接環評、三同時和驗收等制度,後面可以銜接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排汙收費、排汙權交易、環境執法、綠色信貸等制度。
“問題在於如何以排汙許可為核心,將這些制度通過加減乘除,銜接起來,這將是一個很大的制度挑戰。”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分析,遺憾的是,《方案》並沒有給出完整的可以操作的方案,而需要環保部再制定更加細化的操作方案。
一企一證
根據《方案》,排汙許可證將實施分類管理。
環保部將依法制訂並公佈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考慮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確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行業類別。
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內的不同類型企事業單位,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行業或企事業單位,簡化排汙許可內容和相應的自行監測、台賬管理等要求。
同時,中國將實施“一企一證”、“一證多種污染物”。排汙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
其中,排汙許可證中的污染物種類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
對此,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主任吳穎悅認為,歐盟實施綜合許可證,而美國實施水、氣分項許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綜合性的排汙許可制度更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
國辦要求,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汙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汙許可證核發。
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提出,排汙許可制度將為企業減負,減少行政許可的環節,企業不用再像過去那樣出於不同目的報不同的排汙資料。“但是在未來四年要內完成排汙許可證的核發,時間有些趕,挑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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