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獲悉,日前,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下發通知,決定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通知表示,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通知表示,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通知還明確,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留給地方政府用於獎勵水泥行業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0號)要求,決定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加價標準具體見附件。
(二)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度執行,資料的核算基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
(四)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二、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商統計部門完善轄區內水泥企業的能源消費和統計管理制度。節能監察機構要對水泥企業耗能設備、能源消耗情況及相關資訊進行監管。
(二)依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為落實水泥企業電耗核算提供技術支援,建立協力廠商核查機構專家庫及相應核查機制,加強對核查機構、核查人員、水泥企業等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建立水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能源消耗基礎資訊的資料庫並動態更新。
(三)水泥企業要完善獨立、可核查的能源計量和統計台賬,保留水泥生產量原始記錄及憑證;中控室原始生產資料資訊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四)水泥企業電耗核算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制定發佈。
三、加強分工協作
(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階梯電價政策甄別認定執行的程式,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實施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商統計部門於每年7月1日前組織完成對省內所有水泥企業上一年水泥生產量及其耗電量的統計、核查,確定其產品可比綜合電耗,商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社會公佈,並將相關情況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確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標準,向社會公佈,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三)省級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公佈的企業名單、電耗水準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電價標準,按照抄見的水泥生產用電量及時收取核查期內加價電費。
四、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加價電費資金
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留給地方政府用於獎勵水泥行業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具體加價電費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對水泥企業的用電價格。
(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將轄區內水泥企業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佈,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階梯電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將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組織力量不定期對水泥企業執行階梯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核查、抽查和監督。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對淘汰類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通知表示,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通知表示,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通知還明確,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留給地方政府用於獎勵水泥行業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0號)要求,決定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準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加價標準具體見附件。
(二)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度執行,資料的核算基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
(四)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二、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商統計部門完善轄區內水泥企業的能源消費和統計管理制度。節能監察機構要對水泥企業耗能設備、能源消耗情況及相關資訊進行監管。
(二)依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為落實水泥企業電耗核算提供技術支援,建立協力廠商核查機構專家庫及相應核查機制,加強對核查機構、核查人員、水泥企業等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建立水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能源消耗基礎資訊的資料庫並動態更新。
(三)水泥企業要完善獨立、可核查的能源計量和統計台賬,保留水泥生產量原始記錄及憑證;中控室原始生產資料資訊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四)水泥企業電耗核算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制定發佈。
三、加強分工協作
(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階梯電價政策甄別認定執行的程式,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實施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商統計部門於每年7月1日前組織完成對省內所有水泥企業上一年水泥生產量及其耗電量的統計、核查,確定其產品可比綜合電耗,商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社會公佈,並將相關情況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確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標準,向社會公佈,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三)省級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公佈的企業名單、電耗水準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電價標準,按照抄見的水泥生產用電量及時收取核查期內加價電費。
四、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加價電費資金
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留給地方政府用於獎勵水泥行業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具體加價電費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對水泥企業的用電價格。
(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將轄區內水泥企業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佈,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階梯電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將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組織力量不定期對水泥企業執行階梯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核查、抽查和監督。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對淘汰類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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