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在適用範圍、分級標準、組織體系、應急回應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增加了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相關規定。
預案提出,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資訊化平臺建設。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預案規定,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Ⅰ級應急回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初判發生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Ⅱ級應急回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應,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由事發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減少損失。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在監測預警方面,電力企業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發電燃料供應等情況的監測,建立與氣象、水利、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的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分析各類情況對電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應立即向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中央電力企業同時報告能源局。
在恢復重建方面,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回應終止後,需對電網網架結構和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的,由能源局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相關電力企業和受影響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做好受損電力系統恢復重建工作。
另外,預案還提出了相關保障措施,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電力行業要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制定電力應急技術標準,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資訊化平臺建設。提高電力系統快速恢復能力,加強電網“黑啟動”能力建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資委、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電力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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