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 > 原料

央行、海關總署發佈關於修改《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網
2020-06-02 14:43

已收藏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紫豪)央行6月2日官網消息,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作如下修改: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影本、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影本、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影本,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採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對比修改前的檔內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前的表述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證明”。

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前的表述為“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影本、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影本、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影本,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採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產能證明和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相關新聞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