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障監督執法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管,並對監管方式、監管內容等進行明確。
根據徵求意見稿,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情形有權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送有關行政部門等處罰。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情形給予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執業(經營)許可證、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對違法違規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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