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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發行收益憑證實行分級餘額管理 三大情形不得新增發行

中國證券網
2023-01-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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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徐蔚)上證報記者今日從券商獲悉,為規範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證券公司收益憑證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並於近日徵求行業意見。《管理辦法》提出了分級餘額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類評級為A類、B類BBB級、B類BB級、B類B級、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餘額應分別不超過淨資本的60%、50%、40%、30%、20%。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發行規範、投資者保護、合規風控、自律管理、附則六章,共36條。

  《管理辦法》對收益憑證的發行行為進行了規範,主要內容包括:首先是明確了發行條件,發行收益憑證應符合組織架構健全、核心風控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等條件,發行浮動收益憑證還應當具備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同時還明確了不得新增發行收益憑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不得新增發行收益憑證:一是已發行的收益憑證或者其他債務有重大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風險事件,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三是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提出了分級餘額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類評級為A類、B類BBB級、B類BB級、B類B級、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餘額應分別不超過淨資本的60%、50%、40%、30%、20%,對因分類評價結果下調導致餘額上限調整的,應在證監局告知上一年度分類評價結果的六個月內有序壓縮存量規模。

  第三是規範發行行為,收益憑證應當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以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收益憑證不得變相突破投資者兩百人限制;收益憑證最低期限不得少於七天;證券公司發行固定收益憑證,利率水準應不超過比較基準的140%。

  四是加強銷售管理,明確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應當自行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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