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藥業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對該公司和2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決定。今年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又對負責康美藥業財務審計的正中珠江會計所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對這起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和未按規定披露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正中珠江會計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經專業機構評估,投資者實際損失為24.59億元。
法院認為,康美藥業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進行虛假陳述,造成了證券投資者投資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興田、許冬瑾等組織策劃財務造假,應對投資者實際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相關審計人員違反執業準則,導致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應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雖未直接參與造假,但簽字確認財務報告真實性,應根據過失大小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法庭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並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證券投資者代表及新聞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和宣判。
在證券侵權民事訴訟中適用特別代表人制度,有利於保護中小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加大證券市場秩序司法保護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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