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10日消息,證監會與銀保監會日前聯合修訂發佈了《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託管辦法》)。根據《託管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申請基金託管資格。
《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二是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三是優化審批程式,實行“先批後籌”;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
《託管辦法》明確,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其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託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託管辦法》提出,強化配套風險管控機制,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並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等法律檔中約定總行履行的各項義務;要求外國銀行總行根據分行託管規模,建立相應的流動性支持機制。
此外,《託管辦法》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式,實行“先批後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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