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統一規範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的保險經營行為,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市場准入條件、業務許可範圍、高管層任職資格、經營規則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調整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取消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規定,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予以了規範。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檔案應包括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領取報酬帳戶等。
此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對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宣傳資料進行記錄存檔。保險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宣傳資料。(韓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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