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具體指出,村鎮銀行必須始終堅持紮根縣域,不得跨經營區域辦理授信、發放貸款、開展票據承兌和貼現。必須始終堅持專注信貸主業,當年新增可貸資金應主要用於當地信貸投放,貸款應主要投向縣域農戶、社區居民與小微企業,有條件的可根據當地實際適度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要建立單戶貸款限額制度,保證戶均貸款餘額始終保持低位。除結算性用途的同業存放業務、與主發起行及同一主發起行發起的村鎮銀行之間的同業業務外,不得跨省開展線下同業業務。
銀保監會也正推動建立完善監測考核指標體系。《通知》附件《村鎮銀行堅守定位 提升服務鄉村振興戰略能力監測考核基礎指標表》顯示,各項貸款占比,應大於等於70%;新增可貸資金用於當地比例,應大於等於80%;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應大於等於90%;戶均貸款應小於等於35萬元人民幣。
據悉,各銀保監局要結合轄區和機構實際,對基礎指標作進一步細化和差異化,明確堅守定位的監測指標、達標標準以及考核安排,並報銀保監會農村銀行部備案。
監測考核指標應分類實施:對成立兩年以上的村鎮銀行,結合達成率和進步度,按季持續開展指標監測和考核通報;對成立兩年以內的村鎮銀行暫不考核,指導其將相關監管要求納入自身經營績效考核。
《通知》明確,對支農支小定位出現偏離的機構,屬地監管部門要及時進行監管約談和通報提示,督促限期整改;出現重大風險、定位嚴重偏離的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限制市場准入、暫停相關業務、責令調整高管人員等監管措施。對監測指標達標情況良好的機構,在市場准入和業務發展上優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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