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收款人與代收機構管理方面,通知中規定稱,代收機構應當在業務處理過程中逐筆確認代收業務協議約定事項以及收款人與付款人的授權狀態。對於收款人委託辦理業務與代收業務協議約定事項不符的,代收機構應當拒絕辦理。
通知稱,代收機構應當區分收款人風險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對於風險等級較高的收款人,可採取審核留存收款人與付款人授權協定,設置交易限額,建立保證金機制,延遲資金結算等措施;代收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收款人合規性,採取有效措施禁止濫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業務介面,偽造、變造代收業務交易資訊。
在代收業務適用場景方面,通知稱,對於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戶機構、收款人與代收服務機構分別簽訂代收服務協定的,付款人開戶機構可支援付款人(代收服務機構可根據收款人委託)通過代收業務辦理便民服務、政府服務、通訊、非投資型保險等相關稅費繳納,公益捐款,信用卡及銀行貸款償還,資金歸集,以及繳納租金、會員費用等小額便民業務。
通知提到,代收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路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辦理支付業務。
此外,通知還提到,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收業務風險防控機制,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建立付款人、收款人相關黑名單,及時向成員機構提示代收業務風險。對確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收款人、付款人開戶機構、代收機構,及時採取暫停提供轉接清算服務等措施。(黃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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